国台办:岛内一些政客“以疫谋独”等劣迹将被记在两岸关系历史上******
中新网1月11日电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1日表示,疫情发生以来,岛内一些政客利用疫情进行政治操弄,或“以疫谋独”、或对大陆进行攻击污蔑,或煽动“反中抗中”。这些劣迹都将被记在两岸关系历史上。
11日,国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第一个问题,国台办主任宋涛在新年寄语中表示,“今年大陆将与台湾各界有识之士就两岸关系和国家统一开展广泛深入协商”。请问发言人,如何界定谁才是“有识之士”,大陆如何决定协商的人选,确定他们能够真正代表台湾大多数民众的心声?第二个问题,蔡英文在新年讲话中表示,愿就大陆疫情提供必要协助。台“疫情指挥中心”负责人王必胜说,已两度向大陆表达互助合作意愿。请问大陆是否愿意接过民进党当局递来的橄榄枝?
对此,马晓光表示,第一个问题,“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无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还是推进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进程,都离不开协商对话。我们的立场很清楚,愿在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基础上,推进同台湾各党派、各界别、各阶层人士就两岸关系和国家统一开展广泛深入协商。谁认同“九二共识”、真心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我们就跟谁协商对话。
马晓光指出,第二个问题,疫情发生3年来,两岸同胞相互关怀、守望相助,体现了血浓于水的同胞亲情。我们忘不了在武汉疫情告急时,很多台湾企业、团体和人士冲破重重阻挠为大陆提供防疫物资。台湾同胞也应该忘不了,在台湾试剂短缺、疫苗荒的危急时刻,大陆支持企业和民间组织向台湾同胞捐赠、提供大量疫苗、检测试剂和急需医疗器具。在大陆疫情防控转段之后,仍有很多台湾各界人士向我们表达诚挚问候、善意和祝福,我们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大家也看到,疫情发生以来,岛内一些政客利用疫情进行政治操弄,或“以疫谋独”、或对大陆进行攻击污蔑,或煽动“反中抗中”。这些劣迹都将被记在两岸关系历史上。
马晓光强调,当前,大陆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形势可控,医药物资供应总体充足。我们将因应疫情形势不断优化调整防控措施,更好的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至于你提到的台湾防疫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说法,据我了解,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大陆窗口单位没有收到相关信息。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