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贵州兴义前往北京大兴的航班上,两名70多岁的老年旅客引起了中国联合航空乘务员陶欣宇的关注,她全程热情服务、积极沟通,在交谈中得知两位老人初次乘机,第一次出远门的他们,下机后还需要前往北京西站,通过现场购票转乘火车前往衡水。由于没有智能手机、也没有家人陪伴,两位老人正在为下机后不知何去何从而感到无助。
陶欣宇看在眼里,急在心头,她暖心地向两位老人说:“您二老放心,下机后别着急,我送你们!”完成航班任务后,回到公司的陶欣宇立刻驾车返回候机楼,将两位老人接到附近酒店休息,并第一时间同老人家属取得联系说明了情况,安顿好老人后,陶欣宇又想尽办法为老人抢到了两张次日北京到衡水的火车票才放下心来,当晚到家中已是凌晨两点钟。
第二天一早,她带着热气腾腾的早餐到酒店接上两位老人前往北京西站,并把提前准备好的两双手套送给老人抵御风寒。到达北京西站后,她找到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老人情况,请其给予协助,为老人消除了最后的顾虑。四小时后,她接到了老人平安到家的电话,电话里传来了家人连连感谢。
陶欣宇凭借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主动发现航班中需要照顾的老年旅客,帮助旅客解决所虑所想,将空中的服务延伸到地面,让旅客切实感受到中国联合航空真挚的服务,用真情真意换来旅客家属的高度认可和肯定,充分展现了“航班有终点,服务无止境”的服务理念。
陶欣宇说:“春运是一场向着团圆的抵达,希望我们都能用带有温度的服务,护送每一位旅客安全回家!”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